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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场,生猪屠宰点,区别?

240 2024-01-14 08:12 admin   手机版

一、生猪屠宰场,生猪屠宰点,区别?

小型生猪屠宰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二、生猪屠宰场收费标准?

每一头生猪宰杀需要200元

三、中国生猪屠宰场排名?

目前来说牧原集团肯定是龙头,然后是温氏集团,接下来是四川的新希望集团

四、屠宰场如何挑选生猪?

屠宰场选猪活猪的选择方法:第一看后腿部分,腿短的猪一般成色不怎么好,易出血水,从屠宰场到猪肉档口桌子,短短几个小时,就能让你的猪肉毫无血色,白白的,没有卖相,第二,看腩肉部分,排骨粗而大,腩肉不好卖,排骨中而等,腩肉买的等,(意思排着队买你的腩肉),再然而看夹心肉部分,夹心肉一般不用怎样看,主要就是看我刚才说的两点,。

五、生猪屠宰场选址要求?

要问屠宰场选址环保要求,防护距离多远,据悉屠宰场址的环保要求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交通方便,最好靠近公路或铁路。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地势平坦,地下水位不得近于地面1.5米以便污水排出,远离住宅、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防护距离应在500米以上。

六、生猪定点屠宰场怎么取消?

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取消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了解相关法规:仔细研究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取消程序和要求。

2. 联系相关部门:与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联系,咨询取消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3. 提交申请: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准备和提交申请。通常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屠宰场的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

4.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或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5. 批准和通知:如果您的申请通过审核,相关部门将会发出批准文件,并通知您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取消。

6. 履行义务: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您可能需要履行一些义务,比如处理现有的生猪和相关设施,以确保符合卫生和环境要求。

以上是一般的操作步骤,实际的取消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强烈建议您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沟通,获取最新、可靠的信息,并遵循他们的指导进行操作。

七、出栏生猪怎样卖到屠宰场?

很高兴为您解答。往屠宰场送猪前一般需要先办理检疫证,同时要具备产地检疫证明、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材料,相关手续齐全后即可装车运输,但如果是从疫区调运的生猪则绝不能进场。

一般对非疫区和票证俱全的生猪,卸车前必须逐头检查,正常的给予进场,对未经检疫的生猪则不予进场。

八、农村生猪屠宰场申请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间和屠宰设备;

(二)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厂房如果是买的应该在80-200万左右,具体看位置和区域,如果是租的费用会低很多,车间加冷酷各类设备人员也要在100万左右。

九、小型生猪屠宰场建厂要求?

小型生猪屠宰场的建厂要求

1.获得土地和建筑物:您需要找到一个适合您的小型屠宰场的场地,并且该场地必须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您还需要在该场地建造适当的建筑物,以便进行屠宰和加工。

2.获得许可证和认证:在开始运营之前,您需要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和认证。这可能包括动物福利认证、卫生和食品安全认证等。

3.培训员工:

十、私设生猪屠宰场怎样定罪处罚?

为了加大生猪管理力度,维护“放心肉”上市供应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食肉的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州市牲畜屠宰和销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市区禁止私自屠宰生猪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点)以外,私自开设屠宰场(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

  二、禁止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占)屠宰加工的肉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改作生猪屠宰加工场(点),或租、借给他人从事生猪屠宰。

  四、禁止储存、运输未经检疫的私宰肉品。

  五、从事屠宰活动和肉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牲畜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

  六、宾馆、酒楼、机关、团体等用肉单位,必须自觉遵守肉品“采购登记册”制度,不得购买或接收在私宰场(点)屠宰加工的非法肉品。

  七、市场开办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肉品零售商的监督管理,防止私宰肉品流入市场。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卫检部门按照联合执法分别处罚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按每头猪处以1000元罚款,不足一头按一头计算。其中屠宰和经营病、死猪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对业主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刁难、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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