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您好!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211
【实施日期】 19990216
【文号】 法释(1999)8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73条是否废止
没有废止,但关于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时效应当适用《合同法》五十五条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或变更事项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