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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问题?

284 2023-12-22 10:39 admin   手机版

一是没有施工进展的书面记录。以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为例,多数纠纷没有施工日志或施工签证单,仅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反映施工情况,而这些证人多为申请方的雇佣人员,其证词的证明力有限;部分当事人虽然提交了施工日志,但因无双方的签名而被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部分当事人以工程结算书为证反映施工情况,但决算书更多地是记载双方完工检测、材料使用、费用开支等情况,对于是否存在工程延期、不按要求施工等情况却鲜有记载,也难以直观地反映整个施工进展情况。

二是承包方内部职责不明。以实践中建设施工的常规作法为例,有以个人名义承建工程后,邀请他人进行管理,但对于被邀请人的身份、管理权限等未做明确界定,是代理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以及其行为的后果能否归于承包人等,都会由于身份关系不明的缘故而产生纠纷。

三是财务款项往来数额不清。在部分工期较长、施工资金投入较多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根据施工进展分期给付工程款,而承包方也会在施工过程中以代付工资、伙食费、材料费等名义,向发包方预支部分工程款,这些款项多以借条、收条等形式出现,没有一定的格式,随意使用纸张,并由发包方单独记账,以致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无法理清预支款项数额,在发生矛盾时无法明确具体金额的大小及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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