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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技术资料(养猪技术资料目录)

226 2022-11-29 23:31 房娥   手机版

1. 养猪技术资料目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养猪技术资料大全

无抗养猪核心技术

(1)饲料营养源。传统营养学是营养素配平科学,在实际生产中按相同的营养素水平配制的日粮,平衡度完全相同的不同配方饲料,饲喂效果却不同,核心问题就是营养源的差异。

(2)改善猪舍内环境。猪舍内的环境控制决定无抗养猪的成败。改善舍内环境的核心是减少应激。加强猪舒适度管理,通过对营养和环境的科学控制,增强猪的自身免疫力(非特异性免疫力),不依赖药物和疫苗,保证猪群健康。改善猪舍环境可以减少疾病的发生。新鲜的舍内空气是减少呼吸系统疾病的重要条件。适宜的温度是保证猪生产性能发挥的必要条件。

(3)以猪为本的福利管理。减少应激,满足动物的生物学习性需要。增加活动空间,保证猪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最好有阳光。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有利于环境友好的粪污处理。饲料天然环保安全,对动物、对人、对环境有利。

3. 养猪技术大全书

标准化猪场设计与管理 【作 者】修金生著 【出版发行】 福州市: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12.12 【ISBN号】978-7-5335-4177-4 【页 数】 16图版 ; 21cm 【原书定价】25 ...

2.

生态环保猪场设计与管理 【作 者】修金生主编 【出版发行】 福州市: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10.12 【ISBN号】978-7-5335-3771-5 【页 数】 344 【

4. 养猪技术和养猪资料

尿素不可以喂猪。

尿素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使用。尿素,是一种高氮化肥,可以被牛、羊等反刍动物瘤胃微生物所分泌的脲酶分解,被合成蛋白质从而被吸收消化,而猪没有瘤胃,尿素中的氮不能被吸收利用,用量过大甚至会造成生猪中毒死亡。

尿素,又称碳酰胺(carbamide),是由碳、氮、氧、氢组成的有机化合物是一种白色晶体。最简单的有机化合物之一,是哺乳动物和某些鱼类体内蛋白质代谢分解的主要含氮终产物。也是目前含氮量最高的氮肥。

作为一种中性肥料,尿素适用于各种土壤和植物。它易保存,使用方便,对土壤的破坏作用小,是目前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化学氮肥。工业上用氨气和二氧化碳在一定条件下合成尿素。

扩展资料:

尿素的贮存注意以下三点

1、尿素如果贮存不当,容易吸湿结块,影响尿素的原有质量,给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广大农户要正确贮存尿素。在使用前一定要保持尿素包装袋完好无损,运输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雨淋,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温度在20度以下的地方。

2、如果是大量贮存,下面要用木方垫起20公分左右,上部与房顶要留有50公分以上的空隙,以利于通风散湿,垛与垛之间要留出过道。以利于检查和通风。已经开袋的尿素如没用完,一定要及时封好袋口,以利下年使用。

3、避免与皮肤和眼睛接触。

5. 养猪资料大全

养殖补贴申报流程:

那么在农村做养殖,申请补贴你需要这些证件。

1、重要证件一:养殖场备案登记

养殖户需要向当地的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条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也有具体的规模标准,实际标准还是要看当地政府的设置了。

主要流程:备案申请-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公告。

2、重要证件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个证明是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隔离场所和一些畜禽肉类加工和无害化处理工厂,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符合条件所颁发的许可凭证。

养殖户要向当地政府和兽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会完成相关材料和现场审查,合格后会颁发。

3、重要证件三: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6. 养猪资料书

没有养殖经验的话,开始不要规模很大,可以先养小群慢慢积累实际经验,平常多看多学一些养猪书籍资料实际和理论相结合,养殖是一个很注意经验的生意,一定要有经验才行!

7. 猪养殖技术大全书

目前,养殖期间易产生一些疾病, 影响产品的质量, 危害周边环境, 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所以, 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养殖技术, 保证为农业经济效益的获取提供支持。

生猪高效健康养殖配套技术应用推广

1.优化猪群结构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 应深入分析地区适应性, 进而明确养猪的示范区。还需要对示范区域中的猪群进行检查, 淘汰掉病残、生产性能较低的母猪。对于猪种的采购, 应当将经过许可且接受生产测定, 具有较强抗体的猪作为主要猪种, 优化猪群结构。另外, 在优化猪群结构方面, 应高度重视培训与指导的重要作用, 以保证养殖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 应不断更新猪的养殖品种, 将品种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进一步增强生产工作的效率。

2.改善养殖环境

要想保证生猪养殖的安全, 应当在实践工作中积极借鉴以下几方面内容:1) 对养殖场附近环境的有效改善。在贯彻落实规模化养殖的过程中, 为确保养殖效果的有效发挥, 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就必须要有效地改善周边环境。其中, 应严格调控周边环境, 对养殖场的外部环境予以有效地控制, 有效地避免对生猪养殖的不利影响。2) 选址时, 养殖场需要与医院、学校等保持一段距离, 以防止废水的排出。同时, 应尽量避免污染物排放对养殖场带来的影响。3) 养殖污染的有效降低。在生猪养殖的过程中, 养殖场内部会形成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还存在大量粉尘与噪声。究其原因, 养殖场对生猪粪便的处理不合理, 导致场内气体、水体与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4) 确保生猪安全。在生猪养殖的过程中, 一旦出现猪疫病, 通过药物治疗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且还会直接提高投入的成本。所以, 必须严格控制猪疾病的发生。而最关键的就是保证生猪安全, 科学合理地改善养殖的环境, 进一步推动生猪养殖工作的顺利开展。5) 养殖场需要进行自繁自养, 减少外部猪种的引入, 必须引进时引进的地区需要固定, 不能从多个区域引进猪种, 而且必须保证检测合格后才能入群。对于一些外来车辆, 不能靠近猪场, 在养殖区域外部, 需要建立消毒点。6) 严格控制环境质量。在生猪养殖过程中, 必须对各阶段温湿度和通风性等多种因素予以严格地控制。其中, 圈舍内部温度会对生猪生产性能产生直接的影响, 而且通风的良好性可以为生猪健康生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确保其安全。除此之外, 在日常工作方面, 必须积极采取防疫的措施, 并定期开展消毒工作, 严格遵循特定顺序完成生猪的接种工作, 贯彻落实检测工作。

3.合理购存原料

对原料进行合理购进, 以保证原料营养的充足。要想推进养殖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并健全生产机制, 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的安全水平。在此过程中, 有必要对原料营养的合理维护, 由于原料种类诸多, 而且场地差异较为明显, 所以, 要想保证原料购存的质量与安全, 就一定要加大控制力度。除此之外, 还应严格控制饲料原料的保存质量。以玉米为例, 玉米是生猪养殖原料的重要组成, 在保存的过程中, 要规避虫咬的问题, 以保证原料完整。在此基础上, 应严格控制养殖场环境, 特别是温湿度等多种因素, 有效地减少有害气体量, 为生猪营要良好的环境, 促进其性能的提升。针对生猪养殖的混料同样要给予高度重视, 只有这样, 才能够有效地规避动物疾病的发生。在原料保存方面, 需充分考虑具体指标要求采取维护与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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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现精细饲养管理

为贯彻落实生猪饲养管理的精细化发展, 进一步增强养殖工作的效率, 需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具体的养殖方案, 并且深入分析影响养殖管理的相关因素, 为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最终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对于生猪养殖的示范区域, 应充分考虑不同饲养管理环节的重点, 全面探究常规化养殖需求。与此同时, 还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生产计划, 全面优化猪群结构, 有效地改善外部养殖环境, 才能够为饲养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 对智能化监视设备予以充分地利用。通过传感器与摄像头等实时监控室内环境, 借助通风等多种手段, 优化生猪精细化饲养管理工作。最后, 贯彻落实投入品的动态化管控工作, 特别是饮用水, 严格检测水体中的添加剂, 一定要保证达到特定要求。另外, 还要保证饲料原料保管的质量, 尽可能规避霉变现象的发生。

5.结语

在当前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生猪养殖技术得以应用。所以,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研究, 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改进, 并促进技术的合理推广, 保证在技术充分利用下, 能够促进现代畜牧业的积极发展, 维护整体的安全性。

8. 养猪技术资料目录图片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养殖需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看附后。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附: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场(厂、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场所及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规模化、专业化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许可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需提交的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选址、布局地理方位图;

3、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4、防疫制度文本;

5、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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