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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有机肥

298 2023-07-24 02:38 admin   手机版

一、农资有机肥

有权利对有问题的肥料、农药进行查封没收的机关单位有农业局、工商局、质量监督管理局。

如果发现销售有问题肥料、农药,一般会采取罚款加查封、扣押、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然后再集中进行销毁处理。

二、有机农业化肥

油饼肥

油饼肥,就是咱们榨植物油剩下的渣滓,比如花生油、大豆油、芝麻油、草籽油···,以前的渣滓比较散,现在磨油坊都是压成一个圆饼,所以就油饼,也有叫豆饼的。

这种油饼,里面残存的油脂、植物纤维,用做养花、种菜的肥料是很好的,冬天可以弄碎直接埋冬肥,院子地栽的木本植物都可以用,月季、牡丹、桂花、柿子树···

油饼也可以弄碎泡水,兑10-20倍清水,放大桶里泡1-2年,清澈后再兑清水浇花、浇菜,温度18-25度期间使用最安全,一个月一次就很好。

残渣肥

残渣肥也很简单,比如咱们榨豆浆过滤出来的豆浆渣、咖啡渣、药渣、酒糟、糖渣、还有过期的小米面之类的,都可以沤成有机肥。

沤肥有两个方法,一是加水泡着沤,这样异味比较重,时间也久,基本要1-2年,水变清澈,味道小了才能用。

还有就是加土沤,用“三明治”的方法,一层土+一层渣+一层土···的顺序埋好,沤8-10个月左右,直到渣滓变成深色的土壤,暴晒杀菌后再用来养花(拌土)。

厨余肥

厨余肥有很多,果皮、菜叶这是素食肥,还有虾蟹壳、大骨等“荤”肥,都是很有用的有机肥,尤其是后者。

这些厨余垃圾肥,最好是没有盐味的,如果有盐味的东西可以提前泡水,把盐味泡除,然后再晾干,最后放入一个大桶或挖个大坑,把垃圾堆里面腐烂,变成黑褐色土壤后就能用了,盆栽使用前最好先暴晒、杀虫。

腐叶、残花肥

咱们常说的腐叶土,其实也算是一种有机肥,在大树下面,颜色较深、腐烂充分的土壤最佳。也可以自己沤,青草、枯枝树叶、残花都可以。

自己家里的叶子、残花,也可以沤成腐叶肥,用土掩埋,也可以按照“三明治”的方法来埋,这样腐烂速度会更快,大概沤半年左右就腐好了,使用前也最好暴晒、加多菌灵、杀虫小白药等杀菌除虫。

粪肥

粪肥是显而易见的有机肥,人粪便、动物粪便都可以,这里就讲讲动物粪便吧。

最适合养花的动物粪肥有:羊粪、鸡粪、鸭粪、鸟粪、猪牛粪、蚯蚓粪、马粪、大象粪。食草类粪便可以晒干后使用,杂食动物的粪便最好加土沤半年-1年后使用。

动物粪如果味道比较刺激,比如猫粪、兔子粪之类的,尤其是掺了尿液后的,刺激性明显,就不建议用了,沤制会比较麻烦,异味重,使用过程会招虫、生菌,还容易烧根。

秸秆肥

秸秆肥可以用麦子、水稻杆、玉米杆···等沤制,在农村地区比较好实现,城里就只能眼馋了。

这些粮食作物收成之后,把杆子晒干,可以搅碎然后撒田里、菜地里,也可以挖个坑混在土里埋起来,过1年左右,这一处的土壤就是比较肥沃疏松的腐殖土了,养花种菜都不错。

淤泥肥

这个肥,其实就是塘底泥、沟泥,肥力很大,有利有弊,如果很臭的话尽量别用,有的泥就比较干净,异味小,晾晒后碾碎,可以用来拌土,用一点点就够了,千万别用多了。

三、农业有机肥网

2021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全文】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四、有机农业对施肥有什么要求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指含有一定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为保证产品质量,我国于2002年制订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GB 18877),现列于表14中。

该标准与复混肥料相比,除在外观、总养分、水分、粒度等方面均有要求外,还增加了如下项目:

①有机质≥20%;

②肥料pH在5.5~8.0;

③蛔虫卵死亡率≥95%,大肠菌值≥10-1。为保证达到这一指标,有机肥必须进行充分发酵;

④氯离子(Cl-)≤3%;

⑤对重金属砷、镉、铅、铬、汞含量也做了规定。因此,要严格控制重金属含量高的垃圾等有机肥作原料。

五、有机农业施肥的基本原理

你好,桑基鱼塘是一种集鱼养殖、水稻种植、植物种植为一体的农业生态系统。它的原理是将稻田改造成鱼塘,将水稻种植与鱼类养殖相结合,同时,种植水生植物,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中,鱼类粪便和残饵可以作为水稻的有机肥料,水稻的残杆和落叶则可以为鱼提供栖息、遮蔽和食物。水生植物能够吸收水中的营养物质和有害物质,净化水质,维护生态平衡。

桑基鱼塘的意义在于:

1.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通过鱼塘、水稻和水生植物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农业种养一体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效益。

2.促进环保。桑基鱼塘可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

3.改善农民生活。桑基鱼塘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还能提供鱼类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4.提高土地利用率。将稻田改造成鱼塘,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土地浪费。

总之,桑基鱼塘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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